2013年房子未入住 现在物业却让交全额暖气费

发布时间: 2016-11-09 16:13:57 发布作者: 众易居石家庄装修网 浏览人数:328

针对新建住宅首次供热收费问题,石市发改委和石市住建局于近日联合出台新规,新规出台不久,本报“供暖热线”不断接到一些新建小区业主打来的咨询电话:“我们小区2013年交的房,当年的取暖费搁置没有说怎么处理。2014年和2015年我家都是按空置房交的费,今年物业非让补交2013年的全额暖气费,不交不收今年的暖气费,这合理吗?”“我们小区明年五月交房,现在开发商让预交明年的取暖费,合适吗?”针对这些新建小区热用户的种种疑问,记者请权威部门进行了解疑释惑。“供暖热线”96399、88629260、88629261、88629426,继续为您开通,如果您遇到其他“暖问题”,赶快联系我们吧!


物业让补交2013年全额暖气费 合理吗

任先生是开发区阿里山大街某小区的业主。昨日,他告诉记者,该小区于2013年6月交房,由于尚未完成装修,当年他们一家并未入住。

2014年供暖前夕,任先生和其他一些业主去物业办理空置房登记,却被告知需要缴纳前一年的采暖费。“很多业主都不同意,因为当年大部分业主都没有入住,而且我们根本没有接到过供暖的通知。”经过一番协商,物业决定将此问题暂时搁置。去年供暖之前,任先生仍旧办理了空置房登记。

今年通知交费时,任先生一早就准备好了材料,然而意外的是,物业工作人员却并未如愿接受他的空置房申请。“工作人员说,今年要想交钱,必须先补交2013年的全额暖气费,否则就不给办理。”面对这一答复,他十分不解,“当年我家还没入住,也并未接到供暖通知,现在让补交暖气费是不是不合情理?”同时任先生也质疑,已经3年过去了,2013年是否真的供暖他也不得而知,“既然让交费,是不是至少应该拿出证据证明我家确实用了暖气。”

昨日下午,石市发改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答复说,关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的缴费通知,是今年10月11日石市发改委和石市住建局联合下发的新规。新规规定“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针对这一问题,这名工作人员认为,若物业以该新规为由补收小区首次供暖热费,显然不合理。随后,记者又咨询了市供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答复称,新建小区实行整体供热的规定是从今年起实施的,而此前的小区交房第一年是否供热以及能否申请空置房则由小区物业负责,但该小区物业2013年并未提前告知业主供热相关事宜的作法不合理。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对此,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不论2013年该小区是否整体供热,鉴于当年物业与业主就缴费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直存在分歧,现在才催缴2013年的取暖费,已经过了法律的诉讼时效,物业收费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明年才交房现在就预收取暖费 合适吗

这两天,本报“供暖热线”不断接到一些新建小区业主来电称,他们小区尚未交房,开发商却“突击”收取明年冬季的取暖费,不知是否合理?

张先生是长安区龙溪城小区的业主,昨日,他告诉记者,他于今年8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期房,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当时签协议时,我只缴纳了购房款,每平方米约8000多元,对方也未提及取暖费的问题。”张先生说,购房时,小区共规划有8栋高层住宅楼,主体都已完工,正在做收尾工作,按照最初签订的认购协议,小区于明年5月交房。

然而,前不久,他突然接到售楼人员的电话,要求他预交明年全额取暖费,“对方解释说政府部门刚出台新规,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10月11日之前购房的,由购房者承担首次供暖费。”张先生不知是真是假,感觉难以接受,可还是按要求预交了全额的取暖费,“用他们的话说,不交这笔钱,就不能签正式合同,贷款也办不下来。”张先生想详细了解最新政策,确认这笔费用是否缴纳的合情合理?

另一新建小区的业主贾先生(化名)也来电称,他们今年初购买了该小区的期房,按照合同约定,明年小区才交房,可开发商也要预收明年的取暖费。“明年小区能不能顺利供暖还不知道,现在就要收取暖费,这合理吗?”

关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收费问题,昨日下午,记者致电石市发改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答复说,按照今年10月11日,石市发改委和石市住建局联合下发石发改价格〔2016〕979号《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此外,本文自发文之日(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他说,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由谁来缴费,要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如果是2016年10月11日之前购房的,由购房者承担,如果是这个日期之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则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如果业主对收费产生质疑,可以拨打12358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向辖区供热办反映。

平山敬业花园:小区管道堵塞致室温不达标找谁退费

“我们小区去年管道堵塞,有近半个月室温不达标,如果退费的话,我们该找物业还是供热部门。”昨日,平山县敬业花园的路(音)先生致电本报称,去年供暖期开始的前半个月,他家室温不到10摄氏度。进入12月以后,室温才达到十五六摄氏度,“室温不达标居民先后到物业和供热办(公司)反映退费问题,可他们都表示跟自己无关。”

随后,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该小区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说,该小区居民的取暖费直接交到供热公司手中,并不经过物业,因此,此事与物业无关。

然而,平山县供热办(公司)工作人员答复记者说,去年供暖季,敬业花园内确实出现个别楼暖气不热的情况,但并非如居民所说的半个月,而是三四天。后经查找原因,是小区庭院管网内堵塞物所致。该工作人员说,小区内庭院管网当初由开发商铺设,现在小区由物业接手,应该由物业负责处理退费事宜。

对此,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表示,换热站正常工作,因管道堵塞,居民未能及时用暖的责任在小区物业。虽然不代收居民取暖费,但物业有义务清理小区内的管道,保证居民按时取暖。小区供暖天数减少,供热办(公司)相应减少了部分成本,物业可以和供热办(公司)协商,让供热部门分担部分费用。

丁科苑:供热公司与用户就室温产生分歧咋办

“去年整个采暖季,我家阴面房间的室温也就十三四度,能不能申请退费?”裕华区丁科苑住户张先生来电说,由于供暖效果不好,他多次向辖区三友供热反映,对方于中午和晚上派工作人员上门查看。“我家还有他们留下的温度计,当时,对方说室温不达标,可能是我家窗户密封条封闭不严。”他便更换了阴面房间的密封条,可供热效果仍不乐观。

随后,记者致电三友供热,一位工作人员回复说,去年,该公司工作人员确实多次到张先生家测温,室温都在18摄氏度以上,因此,不存在退费的问题。

若在供暖期居民认为家中暖气不达标咋办?三友供热人员答复说,居民可以联系供热公司,会有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情况。经第三方测温机构测试,如果连续24小时室温不达标,测试费用由供热公司出,并且供热公司退费给居民,退费天数视情况而定。如室温达标,测试费用则由居民支付。

二印宿舍:自己“串改并”零部件由谁提供

昨日,家住建国路二印宿舍的张先生致电本报说,该宿舍正在进行暖气“串改并”的改造。该小区有居民180多户,其中30多户与供热公司协商后,自己找专业管工修改了家里的暖气管道,“我想问一下,连接楼道立管和家里管道间的阀门、对丝、弯头、锁闭阀、去污阀等部件,应该是居民自己买,还是供热公司提供?”

据悉,为小区供热的为华电供热。对此,华电供热相关工作人员答复说,针对暖气“串改并”改造,锁闭阀、去污阀、弯头可以由供热公司提供,阀门、对丝等锁闭阀以后的部件则由居民个人出资购买。

省体校宿舍:暖气“串改并”后路面能硬化吗

“我们小区暖气‘串改并’改造刚结束,产权单位能把路面硬化一下吗?”日前,家住省体校宿舍的赵女士致电本报说,施工结束后,小区的路面变得坑洼不平,希望相关部门能硬化。

当天,小区产权单位一位工作人员回复记者说,领导会就此事做路面硬化的申请。(来源: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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